索??引??号: 13520/2025-3245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布机构: 市水务局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五大联赛下注:公开征求《武烈河流域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武烈河流域水预算额度核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5-12-22???16时13分 浏览次数:


为加快 推进武烈河流域水预算管理省级试点工作,承德市水务局组织编制了《武烈河流域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武烈河流域水预算额度核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请流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居民生活、河湖生态、城乡环境等各类用水行业单位提出宝贵意见或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12月22日-2025年12月26日

联系人:张建伟 2053886 邮箱:cdjyysk@163.com

 

附件:1.武烈河流域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武烈河流域水预算额度核算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承德市水务局

                            2025年12月22

 

 

 

附件1

武烈河流域水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落实全面节约战略和节水优先方针,完善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加强和规范武烈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水预算管理,完善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机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从严从细管好水资源、精打细算用好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烈河流域水预算管理试点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烈河流域水预算管理工作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流域水预算管理应坚持“总量控制、定额管理,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优化配置、节水增效,一年一预算、一年一审核、一年一评价”的原则。

第四条  流域内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居民生活、河湖生态、城乡环境等各类用水行业,应当全部纳入水预算管理。

流域内纳入取水许可管理以及公共供水管网内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以下简称重点预算对象)全部纳入水预算管理,其他用水单位分行政区域、分行业统一管理,待管理条件成熟时覆盖全部用水单位。

第五条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流域重点预算对象水预算管理名录库,每年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流域水预算实行年度管理,预算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七条  流域水预算管理实行流域、县级两级预算。流域水预算额度包括流域范围内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预算额度和流域预留水预算额度,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预算额度包括区域内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和预留水预算额度。

预留水预算额度用于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支持国家鼓励类产业用水、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战略项目建设用水、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用水、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用水以及用水单位额度调整。

第八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条件,按照全口径水量、可用水量、工程技术可供水量三个层次核算流域水预算额度总量。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区域特点、行业类别和用水结构差异,采用定额法、统计法或综合法(定额法和统计法相结合)核定流域内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

第九条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域水预算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域用水单位的水预算管理、实际用水量统计、问题反馈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十条  水预算管理应当按照“预算编制、告知复核、审核下达、执行管理、决算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25日前,流域内重点预算对象向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水预算额度。水预算申报内容包括用水单位基本信息、取水许可量、年度预估产量、申报水预算额度、预算编制说明等。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年度用水单位的水预算申报内容,编制流域水预算草案,并于次年1月10日前上报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每年2月5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核定的流域水预算额度。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告知的水预算额度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复核,并将结果通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每年2月15日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流域水预算额度下达至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每年2月20日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向流域内重点预算对象告知核定的水预算额度。

重点预算对象对告知的水预算额度有异议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日内完成复核,并将核定结果通知重点预算对象。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水预算额度下达至流域内用水单位。

第十六条  流域水预算额度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由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第十七条  用水单位应当严格按预算用水,实行“先预算、后用水,无预算、禁用水”。

市、县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流域内用水单位水预算执行跟踪预警机制,对年用水量达到预算额度80%或用水异常的用水单位进行预警提醒。

第十  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水预算额度的,应当所在行政区域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调整建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整建议之日起1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决定是否批准调整,并将相关情况通知用水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增加水预算额度:

(一)单位内部管网泄漏尚未修复;

(二)单位产品用水量、重复利用率等未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

(三)其他严重浪费水行为尚未改正。

第十  用水单位通过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水管理、转变用水方式等措施产生的水预算节余额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进行市场交易转让。

二十  每年1月20日前,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上一年度流域水预算执行情况的年终决算工作,编制决算报告并报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一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流域水资源调度配置,严禁超流域水预算、区域水预算、行业水预算用水。用水单位应严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水预算额度用水,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用水。

第二十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的水预算管理工作。

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做好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的水预算管理工作,及时提供供水情况以及供水范围内用水单位的用水情况等信息。

第二十  重点预算对象应当按照《取水计量技术导则》《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和定期检定,保障计量设施正常运行。

重点预算对象有两类以上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用水的,应当分别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实施分类分级计量。

第二十  重点预算对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水预算额度调整或交易时,应优先满足其合理用水需求:

(一)获得水效领跑者荣誉称号、省级及以上节水型载体荣誉称号并在有效期内的;

(二)单位产品用水量达到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先进值的;

(三)将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作为主要水源的;

(四)年度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

(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  重点预算对象逾期不报送年度水预算额度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先进值核定其年度水预算额度。

第二十  用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核减其下一年度水预算额度;情节严重的,依据《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按相关标准和规定安装用水计量设施,或计量设施运行异常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用水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在非常规水利用输配管网覆盖范围内,水量、水质满足利用条件,但未按规定使用非常规水源的;

(四)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设备情形的;

(五)不按规定开展水平衡测试的;

(六)单位产品用水量超过河北省用水定额通用值或超水预算额度用水的;

(七)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第二十 公共供水管网内用水单位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公共供水的用水单位。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水单位是指近3年中任一年用水量达到或超过1万立方米的用水单位。

第二十 国家、省对水预算管理工作有新要求时,按照相应的规定执行。

三十 本办法由承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附件2

《武烈河流域水预算额度核算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河北省节约用水条例》《承德市节约用水条例》,严格执行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及水利部、河北省五大联赛下注:开展水预算管理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科学核算武烈河流域(以下简称“流域”)水预算管理对象的水预算额度,推动实现流域范围内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优化配置,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结合流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烈河流域、流域内各行政区域与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核算。

第三条  流域水预算管理实行流域、县级两级预算。流域水预算额度包括流域范围内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预算额度和流域预留水预算额度,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预算额度包括区域内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和预留水预算额度。

第四条  流域、流域内行政区域水预算额度由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外调水等水源组成,应分别按照全口径水量、可用水量、工程技术可供水量三个层次核算,由各类水源在不同核算层次中的最小值汇总确定。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区域特点、行业类别和用水结构差异,采用定额法、统计法或综合法(定额法和统计法相结合)核算流域内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

对于主要用水产品或用水单元在国家或者河北省已发布用水定额覆盖范围内,且用水结构相对稳定的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生活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单位,采用综合法核算水预算额度。其他用水单位采用统计法核算水预算额度。

第六条  定额法是指基于“零基预算”原则,不考虑用水单位历史用水量,以用水单位预算年度预估生产规模以及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为主要依据,核算其水预算额度的方法。

统计法是指以用水单位预算年度预估生产规模、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为主要依据,核算其水预算额度的方法。

综合法是指对生产产品用水定额不能反映实际用水水平的用水户,以定额法、统计法或二者相结合三种方式计算取最小值核算基准额度。

 

第二章  流域水预算额度

第七条  流域全口径水量指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外调水等水源扣除重复计算水量之和,是水预算核算的初始水量依据。

流域地表水全口径水量主要根据水资源调查成果和降水预测情况确定;地下水全口径水量主要根据水资源调查成果和补水监测情况确定;非常规水全口径水量主要根据非常规水摸底调查成果确定;外调水全口径水量主要根据规划前期成果确定。

第八条  流域可用水量指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政策管控要求的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外调水等水源最大允许利用水量,是水预算核算的政策水量依据。

地表水可用水量主要根据武烈河流域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地下水可用水量主要根据《河北省地下水管控指标确定成果》、承德市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等确定;非常规水可用水量主要根据非常规水控制目标确定;外调水可用水量主要根据调水规划确定。

第九条  流域工程技术可供水量指种水源可用水量在预算周期内通过工程措施、技术手段切实能够供给的水量,是水预算核算的可达水量依据。

地表水工程技术可供水量主要根据蓄、引、提等工程供水能力和供水企业处理能力确定;地下水工程技术可供水量主要根据水井、集水设施、引水设施等地下水取水工程供水能力确定;非常规水工程技术可供水量主要根据再生水厂等非常规水开发利用工程供水能力确定,外调水工程技术可供水量主要根据调水计划和调水工程供水能力确定。

第十条  依照用水量统计口径,水预算额度划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建筑业、居民生活、河湖生态、城乡环境7类。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基本生态用水、粮食安全和农业合理用水权益前提下,按照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向各行业分配水预算额度,促进水资源向单位用水产出效益高的产业和项目倾斜。

第十一条  分行业水预算额度应以本级水预算额度总量为基础,统筹社会经济发展与空间布局、近三年各行业的实际用水量以及占比情况,并结合各行业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的核算汇总结果等综合确定。

分行业水预算额度为指导性指标,不具备强制约束性,可根据各行业实际用水情况自行调度配置。工业用水应符合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要求。

第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节约高效、经济合理、近水近用、优水优用的原则,优先配置非常规水,合理配置地表水,控制配置地下水。

第十三条  流域内所有行政区域的水预算额度不得超过流域水预算额度,分水源、分行业的水预算额度下达量不得超过对应的水源、行业水预算额度。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预留一定的水预算额度,用于保障居民生活用水、支持国家鼓励类产业用水、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和战略项目建设用水、维护水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稳定用水、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用水以及用水单位额度调整。

 

第三章  农业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核算分为种植业(耕地、林地、园地等)、畜牧业(畜禽用水)两种类型,其中:

(一)种植业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用水单位的作物种植面积×亩均灌溉水预算额度

(二)畜牧业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用水单位的畜牧业产品数量×单位产品水预算额度

第十六条  用水单位的作物种植面积、畜牧产品数量等基础性生产数据,应充分考虑国家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划方案,依据用水单位预估生产规模、实际经营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十七条  单产额度(亩均灌溉水预算额度、单位产品水预算额度)应根据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以及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近三年亩均灌溉用水量、近三年单位产品用水量)从严确定。

对于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均高于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或者无可参考用水定额的,以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作为单产额度(即统计法);反之,以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作为单产额度(即定额法)。

第十八条  对于种植多种作物(或饲养多种牲畜、家禽)的用水单位,需考虑不同类型种植作物(或饲养产品)对应的生产规模、用水定额、用水水平,加权计算其综合用水定额与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从严确定单产额度。

第十九条  种植业用水定额在平、枯年份取值存在较大差异的,年初核算水预算额度时需采用相应水文年份的用水定额。

 

第四章  工业、服务业、建筑业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

第二十条  工业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用水单位的产品产量×单位产品水预算额度×(1+用水调节系数)

服务业、建筑业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用水单位的核算单元规模×单位核算单元水预算额度×(1+用水调节系数)

第二十一条  用水单位的产品产量、核算单元规模等基础性生产数据,应充分考虑国家方针政策及相关规划方案,依据用水单位预估生产规模、实际经营状况等综合确定。

第二十二条  单产额度(单位产品水预算额度、单位核算单元水预算额度)应根据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以及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近三年单位产品用水量、近三年单位核算单元用水量)从严确定。

对于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均高于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或者无可参考用水定额的,以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作为单产额度(即统计法);反之,以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作为单产额度(即定额法)。

新建项目投产未满一年且无对应用水定额的,参照同类地区或同行业先进用水水平作为单产额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生产多种产品(或包含多种核算单元类型)的用水单位,需考虑不同类型产品(或核算单元)对应的生产规模、用水定额、用水水平,加权计算其综合用水定额与近三年实际用水水平,从严确定单产额度。

 

第五章 居民生活用水单位水预算额度

第二十四条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供水范围内城镇常住人口×人均城镇居民生活水预算额度

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供水范围内农村常住人口×人均农村居民生活水预算额度

第二十五条  人均城镇(农村)居民生活水预算额度应根据国家、河北省用水定额以及近三年人均城镇(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量等综合确定,需要满足供水范围内城乡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求。

 

第六章 生态环境水预算额度

第二十六条  河湖生态用水管理主体的水预算额度为按照河北省河湖复苏工作要求,需要保留在河湖湿地内且符合水质要求的流量(水量、水位、水深)。

河湖生态用水单位的水预算额度应根据《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T 712及现代水网规划成果、近三年单位面积补水量等综合确定,且不得低于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目标生态水量,满足维持河湖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的基本生态需水要求。

第二十七条  城乡环境用水管理主体的水预算额度=管理主体用水面积×单位面积水预算额度。

单位面积水预算额度需综合考虑用水类型、政策法规要求、区域水资源条件与生态保护需求等因素,结合国家与河北省用水定额、近三年单位面积用水量等综合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水预算额度,是指流域、行政区域、用水单位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承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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